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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会计法
  •  修订后的《会计法》集中体现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立法宗旨,新《会计法》在六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突出强调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情况负责。这是此次修订《会计法》的重大突破之一。原《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都是会计责任主体,要求大家都负责,结果往往造成无人负责。从实际情况看,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造假、编假数、报假表的现象较为普遍,这是造成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重要因素。既然单位负责人**、管理和控制着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包括会计工作,单位是否能够合法经营、会计工作能否依法进行,单位负责人起的作用非常关键。因此,明确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使单位负责人法制观念得到加强,就会自觉考虑防范违法会计行为的发生,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假帐屡禁不止、会计信息失真这一顽疾,有效促进会计工作健康运行,更好地发挥会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职能作用。这一重大变化,标志着我国会计责任主体法律地位的确定。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会计记帐规则。健全和完善记帐规则,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证。修订后的《会计法》除对依法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作出完善性规定外,增加了对公司、企业如何确认、计量和记录会计基本要素的规定,增加了对单位提供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的披露要求的规定,增加了对选用会计处理方法、使用会计记录文字的规范,增加了对虚拟经济业务事项、帐外设帐、随意改变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等常见的做假帐行为的禁止性规定。通过完善记帐规则,明确会计核算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对造假帐等问题必将起到防范、警示作用,也为依法惩治造假帐者提供了法津依据。
     
    三是强化了会计监督制度,建立检举制度。修订后的《会计法》进一步完善了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并增加检举制度内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和负责处理的部门必须为检举人保密,保护好检举人,使其不受打击报复。修订后的《会计法》要求发挥会计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明确了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质量有权进行再监督;加大了政府部门的会计监管力度,规定了财政部门和包括审计机关在内的其他政府部门监督检查会计工作的职责权限,既强化了**监督的力度,也避免了权责交叉、重复查帐,对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确立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管理制度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为内部会计,控制机制的建立健全奠定了法律基础;明确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并加大对依法工作的会计人员进行阻碍、刁难甚至打击报复等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使会计人员实施会计监督的合法权力得到了更大程度的保障和加强。实践证明,建立并严格执行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对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会计监督、强化经营管理、控制经营风险、防止舞弊行为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四是实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会计工作的质量,加强会计队伍建设和管理非常重要。修订后的《会计法》明确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参加财政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此规定将会计队伍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会计人员没有资格证书而上岗,不参加规定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或者不遵守职业道德,都是违反《会计法》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是加大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惩治违法会计行为,是确保会计工作秩序正常运行的法制措施。修订后的《会计法》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具体列举了各种违法会计行为,明确了各种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强化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并增加了对违法会计行为处以通报、罚款等行政制裁形式和手段,包括对违法单位处以通报、罚款,对违法单位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同时,对触犯刑律的会计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提供虚假或者隐慝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犯罪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条款。
     
    六是增强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协调。会计规则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规则之一。随着经济**化的发展,会计资料已成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在国际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修订后的《会计法》充分借鉴和吸收了市场经济**的会计法律制度,在会计责任主体、会计记帐规则、内部控制制度、注册会计师审计、严惩违法会计行为等方面,都体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协调性,体现了市场经济对会计工作的共性要求。
     
    《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各行各业各单位都必须严格依照《会计法》和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对《会计法》的各项规定,财政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干部和会计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掌握,严格执行。《会计法》授予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权力,赋予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督等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权力,如果疏于或不按规定监督管理,甚至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这些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必须清楚知道《会计法》有关内容,做到依法监督管理。
     
     
    更新时间: 2019年07月19日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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